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1948年1月7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份党内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此前数日,中共中央西北局负责人习仲勋两次向中央报告,反映有的部队在新解放区违反纪律、老区土地改革照搬新区做法等问题,引起毛泽东高度重视。彼时人民解放军已转入战略进攻,解放区逐步连成一片,而不少地方党组织和军事领导机关仍沿袭游击战争环境下的旧习,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指示开宗明义:“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起见”,决定建立报告制度。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
1948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何者决定权属于中央、何者必须事前请示、何者必须事后报告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受中央委托的机关“不得将自己和中央处于平列的地位”。请示报告制度由此在全党全军正式确立。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保证了政令军令畅通。千军万马行动如一人,凝聚起无坚不摧的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请示报告制度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方面的重要意义,强调:“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处理好全局和局部关系、中央和地方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多部党内法规,均对贯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提出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方面“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中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个人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2019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了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等。请示报告制度涵盖的范围得以拓展,程序得到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请示报告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涉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大事。落实好请示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委(党组)既要加强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也要对党员干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